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