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
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
日以96年度補字第98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
並於96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