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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6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3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6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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