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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 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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