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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83號 原   告 怡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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