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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13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辛○○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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