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22號
原 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原告因
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附民字第439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正其提起
本件訴訟之
訴訟
標的,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
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
裁
判者而言。又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
惟於
起訴狀內僅記載:
被告偽刻原告公司印章,出具委託書給訴外人公司代製膠水
處理劑至中國銷售,對於原告之商譽及利益造成損害,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500萬元及利息等語,未表明原告究係依據
何種
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得請求被告賠償商譽及利益之損
害,而請求法院加以裁判,其起訴即有違
前揭條文規定之程
式,茲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