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5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14鄰頭橋632號,
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