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並載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6年
8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