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4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4樓,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