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
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15,345元,該裁定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