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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 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15,345元,該裁定已於96年8月3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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