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
出
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
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
可
稽,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