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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 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 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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