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316號
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632,6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