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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乙○○            樓-1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建物之建物門牌「台中縣大里市○○段○○ 街2段36號」與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地面層49.24、二層64.2 9、合計128.58」之記載,應更正為建物門牌「台中縣大里市○ ○街○段○○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一層49.90、二層49.9 0、合計99.8」。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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