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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21之4弄3號       乙○○             21弄8號 上列上訴人與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48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33,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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