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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遠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音樂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 捌仟貳佰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壹佰 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壹 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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