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遠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音樂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
捌仟貳佰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壹佰
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
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壹
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