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兼 上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庚○○
當事人間返還
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8月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
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其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