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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司促字第 21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瑞麟  
債  務  人  王添富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權人名稱「明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