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錫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鎧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100年8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54號第一審判決,
提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8,477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