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
度重訴字第1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167,9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178,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