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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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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 度重訴字第1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167,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78,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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