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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建字 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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