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清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建字
第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