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膠標織帶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0
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53,9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