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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2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數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昱君       世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徐秀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蔡淑珍       黃景明       張正淵       王林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224號請求袋地通行權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706,400元【即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面積34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700元= 7,058,700元,上開同段4地號土地面積18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19,300元=3,647,700元,合計10,706,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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