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
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李博智
訴訟
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被 告 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玟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被 告 曾志強
參加訴訟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祺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0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