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景造園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
第111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3萬4531元,則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