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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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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景造園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 第111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3萬4531元,則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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