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聲請人 張峻嘉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峻嘉
被
上訴人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晊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嘉聲明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通勇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仲謙已
喪失其
代理權,現由
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爰聲明
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
,爰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