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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聲請人   張峻嘉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被上訴人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通勇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仲謙已 喪失其代理權,現由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明 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 ,爰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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