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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64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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