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峻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64元,應徵
裁判費
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