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博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寀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潭水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
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0,000元,
反訴部分核定為1,513,
443元,以上合計6,893,4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3,9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103,96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