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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博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寀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潭水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 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0,0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513, 443元,以上合計6,893,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103,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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