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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力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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