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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煜能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順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京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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