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1日 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吸收合併而消滅,權利義務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被元 大商業銀行吸收合併而消滅,權利義務由元大商業
銀行概括承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分公司(承受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玳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巧紋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當事人欄相對人(即債權人)應增加「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