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石富佳
黃正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32
元,應徵
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
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
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