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石富佳         黃正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32 元,應徵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 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 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