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3號
原 告 信玖渼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士淵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
被 告 有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賢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式在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