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 告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一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陸仲才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發電廠法定代理人「張錦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仲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