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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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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   告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陸仲才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發電廠法定代理人「張錦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仲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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