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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上 訴 人 誠正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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