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上 訴 人 誠正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正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43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