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573號
原 告 林明正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小鈴
被 告 泓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婷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曹 銘
追加 被 告 臺中縣太平市福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曹 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
同意、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時,主張其
請
求權基礎為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泓大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泓大建設公司)應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
(下同)40萬2000元,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具
狀追加臺中縣太平市福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福星
自辦市地重劃會)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2人應
連帶
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其基礎事
實相同,且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對於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亦表
示同意,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臺中市太平區(於臺中縣市合併升格改制為直轄市「臺中市
」前,為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房屋(下稱
系爭
房屋,坐落臺中市○○區○○段第938號土地),為原告2人
合資購買,登記為原告林明正所有。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
會規劃及設置之排水溝(下稱系爭排水溝),坐落在臺中市
○○區○○段第993-2、993-2、993-5號土地上,緊鄰原告
房屋,被告泓大建設公司為系爭排水溝之施作者,因該排水
溝設計不當,越界侵入原告系爭房屋之基地(福星段938號
)30公分,且緊鄰系爭房屋外牆而建造,並高出系爭房屋地
面約75公分,未做防水層,致系爭房屋因而滲水、圍牆產生
裂縫。依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於99年6月囑請臺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原告所有房屋外牆為16cm鋼筋混凝土牆外貼磁磚
,原相鄰排水溝因基礎回填與基地墊高時埋入地下,水溝蓋
則採四周澆注混凝土之人孔方式升高至新建築物地坪面,且
水溝蓋升高段(基地回填墊高段)未設洩水孔,致系爭房屋
受損。是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規劃不
當(水溝越界),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工不
當(導致水溝滲水),皆為原告房屋受損之原因,而原告房
屋經委請仲介公司人員估算結果,原告房屋所在建地1坪約
14 萬元,建坪一坪約6萬元,該房屋基地面積21坪,建坪面
積51坪,房屋約有600萬元之價值,
惟因系爭排水溝規劃不
當,侵入原告福星段938號基地,並因施作不當而滲水,其
房屋價值減損150萬元以上,且原告因房屋長期受滲水之苦
,身心健康亦受損害。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㈡、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泓大建設公司與臺中縣政府及臺中縣太平市公所多次的
會勘回應聲明,除推
卸責任外,並未聲明與系爭排水溝損鄰
案無關,且若被告泓大建設公司確實僅係受被告福星自辦市
地重劃會委託施工,即無須配合臺中縣政府函文於99年7月2
日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申請排水溝鑑定以釐清責任。再觀
被告泓大建設公司、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之諸多資料、地址
(彰化縣○○鎮○○路○○號)皆相同,
足證兩者為同家公司
。
⒉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設計及設置原本就有下
列瑕疵⑴排水溝緊臨民宅外牆而設計。⑵緊臨民宅外牆而建
造之水溝,高出原告房屋地面約75公分,視為地下室未作防
水層,損害民宅外牆。⑶排水溝緊臨民宅外牆、越界民宅地
界。其後增高部份造成更嚴重問題。
⒊原告雖於97年5月交屋時已知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但係經
確認始知漏水導因於系爭排水溝,至98年5月6日才知悉系爭
排水溝是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所規劃,並直至99年10月
取得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才知系爭排水溝
乃被告泓大
建設公司所施作等語。
㈢、
並聲明:⒈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⒉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則以:
㈠、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施作之重劃區工程,經被告福星自辦市地
重劃會辦理工程初驗後,臺中縣政府於97年6月17日完成工
程複驗,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向臺中縣太平市公所繳交
工程保固金480,720元後,經臺中縣太平市公所同意自同年7
月21日接管養護,系爭排水溝工程並無瑕疵。事後被告福星
自辦市地重劃會將坐落臺中縣太平市○○段第993號重劃區
抵費地售予訴外人楊淑婷、楊雅婷,嗣由葉嘉長取得,並由
長平建設有限公司在地興建房屋,並增高系爭排水溝之高度
,原告
所稱鄰地施作工程毀損其房屋,應與被告泓大建設公
司無關。
㈡、系爭排水溝工程並
非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設計,被告泓大建
設公司僅為施工單位,且工程已驗收完畢,並交臺中縣太平
市公所完成接管養護,被告非系爭排水溝
所有權人。且系爭
排水溝施作時已經測量,係位於福星段993號土地上,並無
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段938號土地之情形。
㈢、原告提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附照片編號8新
建建築物之地坪面距水溝內底高差雖有170公分,惟被告泓
大建設公司施作之側溝溝底至溝頂高度僅為75公分,其後增
高95公分之部分,係驗收點交後,由葉嘉長經營之長平建設
有限公司所增建(原告於99年12月10日已與長平公司和解)
,並非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增建,而增高加蓋後,系爭排水
溝現狀已被改變,原告向被告泓大建設公司請求毀損其房屋
所生損害賠償,即無依據。
㈣、原告於97年4月21日即已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並於10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
期日庭稱97年5月交屋時已知漏水,原告遲
至99年10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應已罹於2年時
效等語,
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追加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則以:
㈠、答辯理由除引用被告泓大建設公司之抗辯外,另補稱:自辦
市地重劃之工程設計書圖,皆經臺中縣政府審核完成備查(
臺中縣政府以95年6月30日府地劃字第0950178612號函審核
同意),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係依照工程設計書圖設計
施工,一切合法。而原告圍牆滲水部分,業經土木技師於會
勘時說明與重劃工程無關。系爭排水溝之工程設計書圖係按
全區現況,並考量周邊已開闢或未開闢道路之銜接及全區排
水流向順暢,無法遷就單一住戶或個人而變更工程設計,進
而影響重劃區
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且緊鄰原告之排水溝
渠
係因應全區排水順暢而施設,且施設於重劃區內之土地,並
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上述土地,自無侵權行為之可言。
㈡、重劃區內公共工程之設計,需○○○區○○○道路之銜接,
所以需測量高程。高程之定義,係指一點高於或低於某一基
準面之垂直距離,此一基準面係以海水面為準,高程之變化
情形,即稱為地形,需考量排水方向時,即需使用測量之高
程做為施工放樣。本重劃區因高程落差極大,原告房屋興建
之建設公司興建當時並未考量周邊道路系統銜接,以及建築
基地之高程是否會造成日後與鄰地建物高度落差之問題等語
,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四、本事件之爭點:
㈠、
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施作之重劃區工程(包含系爭排水溝工程
),經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辦理工程初驗後,臺中縣政
府於97年6月17日完成工程複驗(見臺中縣政府函及複驗接
管紀錄),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向臺中縣太平市公所繳
交工程保固金後,由臺中縣太平市公所接管養護(見臺中縣
太平市公所函),保固期為自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0日
。
⒉系爭房屋之鄰地-台中市○○區○○段第993號土地面積3,05
4.07平方公尺為重劃區抵費地,於97年7月8日出售予訴外人
楊淑婷、楊雅婷等2人(見抵費地出售清冊),而楊淑婷、
楊雅婷2人再於98年5月21日將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
葉嘉長,由長平建設公司在該土地興建房屋(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⒊系爭房屋為原告2人合資向訴外人總瑩建設公司所購買,97
年5 月交屋後,登記於原告林明正名下。
⒋系爭排水溝原高75公分,為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施作,嗣增
高至170公分則為訴外人長平建設有限公司於99年4月所施作
,原告已與長平建設有限公司以25萬元達成和解,並於99年
12月10日雙方簽訂鄰房修繕和解補償協議書。
㈡、本件爭執部分:
⒈被告福星自辦重劃會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規劃是否不當越界占
用原告所有福星段第938號土地?
⒉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工有無瑕疵不當,致水
溝滲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巷○○號房屋?
原告房屋所有圍牆滲水原因為何?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雖主張系爭排水溝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段938號土
地,並緊鄰原告房屋外牆興建
等情,並提出臺中市太平區地
政事務所於99年8月6日就原告房屋坐落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實施複丈之成果圖、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鑑界會議紀錄為憑,惟
上開複丈成果圖內容及鑑界會議
紀錄結論記載:「
經查本所99年8月6日測量時所核發之
土地
複丈成果圖未釘界樁之情形,係因本筆土地界址點在建築物
或固定工作物內,其埋設
顯有困難及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
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其埋設顯有困難者等原因,當場並經
申請人簽名竣事。經本所邀集陳情人林小鈴到所說明後,陳
情人表示毋須本所再行派員至實地補釘界樁,
本案處理結果
本所據以報請地政局憑辦」等語,且依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
所100年6月8日函文
所載「經查
旨揭土地複丈成果圖係本所
於99年7月6日受理林小鈴君之土地鑑界申請案。另有關本案
鄰地福星段993地號土地排水溝有否占用福星段938地號土地
一節,因該鑑界複丈案並未包含施測鄰地福星段993地號土
地之排水溝,致本所並未測繪其位置,是旨開土地複丈成果
圖無從標示其占用現況位置」等詞,並無法證明系爭排水溝
有侵越原告房屋坐落之土地界址而興建之事實;而本院於
100年7月5日囑請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實地測量
被告於福星自辦市○○○區○○段993土地施作之排水溝,
實際坐落位置為何?有無越界侵入原告所有938土地?該地
政務所於100年9月14日函覆本院之複丈成果圖標示「993-2
、993-3、993-5、993-6(即原993土地)等地號建物之圍牆
無使用938地號,側溝(即系爭排水溝)位於A-B線段(磚造
圍牆)之東北側」,而依該複丈成果圖顯示,該A-B線段(
磚造圍牆)係在993號土地之內,而系爭排水溝復位於A-B
線段之東北側,顯見系爭排水溝並未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
段第938號土地,此有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00年7月5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在卷
可憑。因此,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排水溝越
界入侵而受有損害
云云,已難採憑。
㈡、原告另主張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作有瑕疵不
當,致水溝之溝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巷
○○號房屋云云,惟此既為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否認,已如前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規定,應由原告先就其主
張:原告房屋因系爭排水溝之施工有瑕疵不當,致受有損害
等利己事實,負
舉證責任。經查:
⒈依原告所提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原告房屋現況所作鑑定報
告之「十、鑑定結果」第(五)點記載:「鑑定
標的物外牆
之內側牆面係水泥粉光與油漆粉刷,除中段於踢腳上方有局
部油漆剝落及前段有一道細微裂縫外,餘無滲水痕跡或油漆
粉刷面剝落之情形」(見卷附鑑定報告書第6頁),及該鑑
定報告所附現況照片編號15、17、18、19之說明:「鑑定標
的物外牆前段內側無滲水痕跡或油漆粉刷面剝落現象」、「
鑑定標的物外牆中段內側油漆粉刷面有局部剝落痕跡,但無
滲水痕跡或白華現象」、「鑑定標的物外牆梯間段內側無滲
水痕跡或油漆粉刷面剝落現象」、「鑑定標的物外牆後段房
間內側無滲水痕跡或油漆粉刷面剝落現象」(見鑑定報告照
片8.9.10)觀之,原告房屋內部牆面並無滲水現象。至該鑑
定報告「十、鑑定結果」第(四)點雖記載:於99年6月25
日至原告房屋初勘時,「新建建築物地坪緊鄰鑑定標的物左
側門前柱與圍牆高壓磚銜接處較低積水,且地面水確實由地
坪與外牆磁磚之間隙入滲,而由鑑定標的物左側門前柱與圍
牆間隙裂縫滲流,詳照片11~14;
相對人(按即原告)表示
門前柱與圍牆間隙裂縫曾流出砂土,實因初期入滲水會將較
間隙裂縫細之微細顆粒壤土或粉土攜出之情事」等語,另該
鑑定報告所附現況照片21,亦顯示原告房屋後側圍牆高壓磚
粉刷面呈潮溼現象,然訴外人長平建設有限公司因緊鄰原告
房屋而新建建築物,並將基地墊高一事,已為原告所不爭執
,是原告房屋圍牆上述滲水及潮溼情形,自有可能係長平建
設公司新建建築物所在土地,因地坪較高,致陰雨天時,雨
水自該地往低處滲入原告房屋圍牆與外牆磁磚間隙縫,再由
原告房屋圍牆高壓磚間隙流出所致。從而,上開鑑定結果(
四)之內容,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房屋之滲水及潮溼情形,確
係因系爭排水溝之規劃與設計不當所導致。又系爭排水溝若
未施作防水層,於陰雨天排放路面雨水時,理當全段均為滲
漏水流,惟原告房屋僅於前後側圍牆間隙裂縫有滲水或潮溼
情形,並非整片圍牆出現連續性滲漏情形,則原告所稱上開
房屋係因系爭排水溝欠缺防水層,致有上述滲水及潮溼情事
,亦難遽信。至該鑑定報告所附現況照片編號20,固顯示原
告房屋外牆後段房間內磁磚面留有舊鈣化水漬痕跡,惟依該
照片之說明:「鑑定標的物外牆後段房間內磁磚面留有舊鈣
化水漬痕跡,經洽屋相對人表示於鑑定標的物屋後鄰近魚池
回填後即無再冒水現象」(參見鑑定報告照片10)等語,可
知原告房屋外牆後段房間內磁磚之水漬痕跡,與系爭排水溝
無關。
⒉ 再者,本案鑑定技師葉生祥復到庭證稱「房屋前面(圍牆)
的滲水,是水溝加高後從外牆與地坪的間隙滲入。房屋中段
即原有建築物牆面部分,亦即室內牆壁,依照15.16.17.18.
19,都是原告的外牆與鄰地墊高的緊臨交接處,會勘當天並
無滲水情形,依照鑑定圖(照片),室內都沒有滲水情形,
只有外緣前面高壓的圍牆有潮濕現象,照片21.22.23是後半
段圍牆,也有潮濕現象,這是因為鄰地墊高下雨後造成,與
前面所述滲水原因相同,也是地坪與圍牆銜接部分,下雨時
水份會造成砌磚的含水、滲水。」、「(後面牆面的滲水,
與原來的水溝有無關係?)沒有關係,因為是整個從上面潮
濕下來的,這些滲水與原水溝無關」等語。從而,依上述鑑
定報告及技師證述內容,皆足說明原告房屋前、後側圍牆間
隙裂縫出現之滲水或潮溼情形,非因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施作
排水溝不當所導致。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
爭水溝之施作有瑕疵不當,致溝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
區○○○街○○巷○○號房屋乙情,自亦不足採憑。
㈢、
綜上所述,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規劃
、設置並未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段第938號土地;而原告
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作有何
瑕疵不當,致溝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巷
○○ 號房屋或前後圍牆。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主張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
敘明。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