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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5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573號 原   告 林明正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小鈴 被   告 泓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婷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       曹 銘 追加 被 告 臺中縣太平市福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訴訟代理人 曹 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 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主張其請 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泓大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泓大建設公司)應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 (下同)40萬2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具 狀追加臺中縣太平市福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福星 自辦市地重劃會)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2人應連帶 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其基礎事 實相同,且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對於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亦表 示同意,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臺中市太平區(於臺中縣市合併升格改制為直轄市「臺中市 」前,為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坐落臺中市○○區○○段第938號土地),為原告2人 合資購買,登記為原告林明正所有。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 會規劃及設置之排水溝(下稱系爭排水溝),坐落在臺中市 ○○區○○段第993-2、993-2、993-5號土地上,緊鄰原告 房屋,被告泓大建設公司為系爭排水溝之施作者,因該排水 溝設計不當,越界侵入原告系爭房屋之基地(福星段938號 )30公分,且緊鄰系爭房屋外牆而建造,並高出系爭房屋地 面約75公分,未做防水層,致系爭房屋因而滲水、圍牆產生 裂縫。依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於99年6月囑請臺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原告所有房屋外牆為16cm鋼筋混凝土牆外貼磁磚 ,原相鄰排水溝因基礎回填與基地墊高時埋入地下,水溝蓋 則採四周澆注混凝土之人孔方式升高至新建築物地坪面,且 水溝蓋升高段(基地回填墊高段)未設洩水孔,致系爭房屋 受損。是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規劃不 當(水溝越界),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工不 當(導致水溝滲水),皆為原告房屋受損之原因,而原告房 屋經委請仲介公司人員估算結果,原告房屋所在建地1坪約 14 萬元,建坪一坪約6萬元,該房屋基地面積21坪,建坪面 積51坪,房屋約有600萬元之價值,因系爭排水溝規劃不 當,侵入原告福星段938號基地,並因施作不當而滲水,其 房屋價值減損150萬元以上,且原告因房屋長期受滲水之苦 ,身心健康亦受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泓大建設公司與臺中縣政府及臺中縣太平市公所多次的 會勘回應聲明,除推卸責任外,並未聲明與系爭排水溝損鄰 案無關,且若被告泓大建設公司確實僅係受被告福星自辦市 地重劃會委託施工,即無須配合臺中縣政府函文於99年7月2 日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申請排水溝鑑定以釐清責任。再觀 被告泓大建設公司、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之諸多資料、地址 (彰化縣○○鎮○○路○○號)皆相同,足證兩者為同家公司 。 ⒉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設計及設置原本就有下 列瑕疵⑴排水溝緊臨民宅外牆而設計。⑵緊臨民宅外牆而建 造之水溝,高出原告房屋地面約75公分,視為地下室未作防 水層,損害民宅外牆。⑶排水溝緊臨民宅外牆、越界民宅地 界。其後增高部份造成更嚴重問題。 ⒊原告雖於97年5月交屋時已知系爭房屋有漏水情形,但係經 確認始知漏水導因於系爭排水溝,至98年5月6日才知悉系爭 排水溝是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所規劃,並直至99年10月 取得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才知系爭排水溝被告泓大 建設公司所施作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⒉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則以: ㈠、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施作之重劃區工程,經被告福星自辦市地 重劃會辦理工程初驗後,臺中縣政府於97年6月17日完成工 程複驗,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向臺中縣太平市公所繳交 工程保固金480,720元後,經臺中縣太平市公所同意自同年7 月21日接管養護,系爭排水溝工程並無瑕疵。事後被告福星 自辦市地重劃會將坐落臺中縣太平市○○段第993號重劃區 抵費地售予訴外人楊淑婷、楊雅婷,嗣由葉嘉長取得,並由 長平建設有限公司在地興建房屋,並增高系爭排水溝之高度 ,原告所稱鄰地施作工程毀損其房屋,應與被告泓大建設公 司無關。 ㈡、系爭排水溝工程並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設計,被告泓大建 設公司僅為施工單位,且工程已驗收完畢,並交臺中縣太平 市公所完成接管養護,被告非系爭排水溝所有權人。且系爭 排水溝施作時已經測量,係位於福星段993號土地上,並無 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段938號土地之情形。 ㈢、原告提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附照片編號8新 建建築物之地坪面距水溝內底高差雖有170公分,惟被告泓 大建設公司施作之側溝溝底至溝頂高度僅為75公分,其後增 高95公分之部分,係驗收點交後,由葉嘉長經營之長平建設 有限公司所增建(原告於99年12月10日已與長平公司和解) ,並非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增建,而增高加蓋後,系爭排水 溝現狀已被改變,原告向被告泓大建設公司請求毀損其房屋 所生損害賠償,即無依據。 ㈣、原告於97年4月21日即已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並於100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庭稱97年5月交屋時已知漏水,原告遲 至99年10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應已罹於2年時 效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追加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則以: ㈠、答辯理由除引用被告泓大建設公司之抗辯外,另補稱:自辦 市地重劃之工程設計書圖,皆經臺中縣政府審核完成備查( 臺中縣政府以95年6月30日府地劃字第0950178612號函審核 同意),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係依照工程設計書圖設計 施工,一切合法。而原告圍牆滲水部分,業經土木技師於會 勘時說明與重劃工程無關。系爭排水溝之工程設計書圖係按 全區現況,並考量周邊已開闢或未開闢道路之銜接及全區排 水流向順暢,無法遷就單一住戶或個人而變更工程設計,進 而影響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且緊鄰原告之排水溝 係因應全區排水順暢而施設,且施設於重劃區內之土地,並 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上述土地,自無侵權行為之可言。 ㈡、重劃區內公共工程之設計,需○○○區○○○道路之銜接, 所以需測量高程。高程之定義,係指一點高於或低於某一基 準面之垂直距離,此一基準面係以海水面為準,高程之變化 情形,即稱為地形,需考量排水方向時,即需使用測量之高 程做為施工放樣。本重劃區因高程落差極大,原告房屋興建 之建設公司興建當時並未考量周邊道路系統銜接,以及建築 基地之高程是否會造成日後與鄰地建物高度落差之問題等語 ,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四、本事件之爭點: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施作之重劃區工程(包含系爭排水溝工程 ),經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辦理工程初驗後,臺中縣政 府於97年6月17日完成工程複驗(見臺中縣政府函及複驗接 管紀錄),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向臺中縣太平市公所繳 交工程保固金後,由臺中縣太平市公所接管養護(見臺中縣 太平市公所函),保固期為自97年7月21日起至98年7月20日 。 ⒉系爭房屋之鄰地-台中市○○區○○段第993號土地面積3,05 4.07平方公尺為重劃區抵費地,於97年7月8日出售予訴外人 楊淑婷、楊雅婷等2人(見抵費地出售清冊),而楊淑婷、 楊雅婷2人再於98年5月21日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葉嘉長,由長平建設公司在該土地興建房屋(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⒊系爭房屋為原告2人合資向訴外人總瑩建設公司所購買,97 年5 月交屋後,登記於原告林明正名下。 ⒋系爭排水溝原高75公分,為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施作,嗣增 高至170公分則為訴外人長平建設有限公司於99年4月所施作 ,原告已與長平建設有限公司以25萬元達成和解,並於99年 12月10日雙方簽訂鄰房修繕和解補償協議書。 ㈡、本件爭執部分: ⒈被告福星自辦重劃會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規劃是否不當越界占 用原告所有福星段第938號土地? ⒉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工有無瑕疵不當,致水 溝滲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巷○○號房屋? 原告房屋所有圍牆滲水原因為何?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雖主張系爭排水溝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段938號土 地,並緊鄰原告房屋外牆興建等情,並提出臺中市太平區地 政事務所於99年8月6日就原告房屋坐落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實施複丈之成果圖、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鑑界會議紀錄為憑,惟上開複丈成果圖內容及鑑界會議 紀錄結論記載:「經查本所99年8月6日測量時所核發之土地 複丈成果圖未釘界樁之情形,係因本筆土地界址點在建築物 或固定工作物內,其埋設顯有困難及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 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其埋設顯有困難者等原因,當場並經 申請人簽名竣事。經本所邀集陳情人林小鈴到所說明後,陳 情人表示毋須本所再行派員至實地補釘界樁,本案處理結果 本所據以報請地政局憑辦」等語,且依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 所100年6月8日函文所載「經查旨揭土地複丈成果圖係本所 於99年7月6日受理林小鈴君之土地鑑界申請案。另有關本案 鄰地福星段993地號土地排水溝有否占用福星段938地號土地 一節,因該鑑界複丈案並未包含施測鄰地福星段993地號土 地之排水溝,致本所並未測繪其位置,是旨開土地複丈成果 圖無從標示其占用現況位置」等詞,並無法證明系爭排水溝 有侵越原告房屋坐落之土地界址而興建之事實;而本院於 100年7月5日囑請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實地測量 被告於福星自辦市○○○區○○段993土地施作之排水溝, 實際坐落位置為何?有無越界侵入原告所有938土地?該地 政務所於100年9月14日函覆本院之複丈成果圖標示「993-2 、993-3、993-5、993-6(即原993土地)等地號建物之圍牆 無使用938地號,側溝(即系爭排水溝)位於A-B線段(磚造 圍牆)之東北側」,而依該複丈成果圖顯示,該A-B線段( 磚造圍牆)係在993號土地之內,而系爭排水溝復位於A-B 線段之東北側,顯見系爭排水溝並未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 段第938號土地,此有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100年7月5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因此,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排水溝越 界入侵而受有損害云云,已難採憑。 ㈡、原告另主張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作有瑕疵不 當,致水溝之溝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巷 ○○號房屋云云,惟此既為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所否認,已如前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規定,應由原告先就其主 張:原告房屋因系爭排水溝之施工有瑕疵不當,致受有損害 等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依原告所提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原告房屋現況所作鑑定報 告之「十、鑑定結果」第(五)點記載:「鑑定標的物外牆 之內側牆面係水泥粉光與油漆粉刷,除中段於踢腳上方有局 部油漆剝落及前段有一道細微裂縫外,餘無滲水痕跡或油漆 粉刷面剝落之情形」(見卷附鑑定報告書第6頁),及該鑑 定報告所附現況照片編號15、17、18、19之說明:「鑑定標 的物外牆前段內側無滲水痕跡或油漆粉刷面剝落現象」、「 鑑定標的物外牆中段內側油漆粉刷面有局部剝落痕跡,但無 滲水痕跡或白華現象」、「鑑定標的物外牆梯間段內側無滲 水痕跡或油漆粉刷面剝落現象」、「鑑定標的物外牆後段房 間內側無滲水痕跡或油漆粉刷面剝落現象」(見鑑定報告照 片8.9.10)觀之,原告房屋內部牆面並無滲水現象。至該鑑 定報告「十、鑑定結果」第(四)點雖記載:於99年6月25 日至原告房屋初勘時,「新建建築物地坪緊鄰鑑定標的物左 側門前柱與圍牆高壓磚銜接處較低積水,且地面水確實由地 坪與外牆磁磚之間隙入滲,而由鑑定標的物左側門前柱與圍 牆間隙裂縫滲流,詳照片11~14;相對人(按即原告)表示 門前柱與圍牆間隙裂縫曾流出砂土,實因初期入滲水會將較 間隙裂縫細之微細顆粒壤土或粉土攜出之情事」等語,另該 鑑定報告所附現況照片21,亦顯示原告房屋後側圍牆高壓磚 粉刷面呈潮溼現象,然訴外人長平建設有限公司因緊鄰原告 房屋而新建建築物,並將基地墊高一事,已為原告所不爭執 ,是原告房屋圍牆上述滲水及潮溼情形,自有可能係長平建 設公司新建建築物所在土地,因地坪較高,致陰雨天時,雨 水自該地往低處滲入原告房屋圍牆與外牆磁磚間隙縫,再由 原告房屋圍牆高壓磚間隙流出所致。從而,上開鑑定結果( 四)之內容,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房屋之滲水及潮溼情形,確 係因系爭排水溝之規劃與設計不當所導致。又系爭排水溝若 未施作防水層,於陰雨天排放路面雨水時,理當全段均為滲 漏水流,惟原告房屋僅於前後側圍牆間隙裂縫有滲水或潮溼 情形,並非整片圍牆出現連續性滲漏情形,則原告所稱上開 房屋係因系爭排水溝欠缺防水層,致有上述滲水及潮溼情事 ,亦難遽信。至該鑑定報告所附現況照片編號20,固顯示原 告房屋外牆後段房間內磁磚面留有舊鈣化水漬痕跡,惟依該 照片之說明:「鑑定標的物外牆後段房間內磁磚面留有舊鈣 化水漬痕跡,經洽屋相對人表示於鑑定標的物屋後鄰近魚池 回填後即無再冒水現象」(參見鑑定報告照片10)等語,可 知原告房屋外牆後段房間內磁磚之水漬痕跡,與系爭排水溝 無關。 ⒉ 再者,本案鑑定技師葉生祥復到庭證稱「房屋前面(圍牆) 的滲水,是水溝加高後從外牆與地坪的間隙滲入。房屋中段 即原有建築物牆面部分,亦即室內牆壁,依照15.16.17.18. 19,都是原告的外牆與鄰地墊高的緊臨交接處,會勘當天並 無滲水情形,依照鑑定圖(照片),室內都沒有滲水情形, 只有外緣前面高壓的圍牆有潮濕現象,照片21.22.23是後半 段圍牆,也有潮濕現象,這是因為鄰地墊高下雨後造成,與 前面所述滲水原因相同,也是地坪與圍牆銜接部分,下雨時 水份會造成砌磚的含水、滲水。」、「(後面牆面的滲水, 與原來的水溝有無關係?)沒有關係,因為是整個從上面潮 濕下來的,這些滲水與原水溝無關」等語。從而,依上述鑑 定報告及技師證述內容,皆足說明原告房屋前、後側圍牆間 隙裂縫出現之滲水或潮溼情形,非因被告泓大建設公司施作 排水溝不當所導致。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 爭水溝之施作有瑕疵不當,致溝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 區○○○街○○巷○○號房屋乙情,自亦不足採憑。 ㈢、綜上所述,被告福星自辦市地重劃會對於系爭排水溝之規劃 、設置並未越界侵入原告所有福星段第938號土地;而原告 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泓大建設公司就系爭排水溝之施作有何 瑕疵不當,致溝水滲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街○○巷 ○○ 號房屋或前後圍牆。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主張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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