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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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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83號 原   告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勝琳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邱秀美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所附複丈成果圖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所附判決複丈 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所附複丈成果圖與判決原本所附複丈成 果圖不符,判決正本所附複丈成果圖應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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