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83號
原 告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
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勝琳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邱秀美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所附複丈成果圖應更正為如
本件裁定所附判決複丈
成果圖。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所附複丈成果圖與判決原本所附複丈成
果圖不符,判決正本所附複丈成果圖應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