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張大德
訴訟
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王陳綉琴
被 告 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