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洲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5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