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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鋐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素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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