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鋐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素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