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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源誌不銹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215 元 ,應徵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 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 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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