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被 告 興源誌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
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4,268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3月1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