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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毓正鈑金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寶間因99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職業災 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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