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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英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7,233元(計算式:258,918+156,505+295,267+246, 543=957,2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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