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
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英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姆斯特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7,233元(計算式:258,918+156,505+295,267+246,
543=957,23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6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