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王淑女
訴訟
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被 告 何淑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
損害賠償(99年度附民字第19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
民事庭,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0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肆仟參佰捌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99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億肆仟參佰捌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43,832,520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將利息起訴日變更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
翌日起算,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何淑姿利用其經營「方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大公
司),與上、下游廠商有資金流通週轉之需要,自83年間起
,多次向其國小老師即原告王淑女借款。原告因現有資金充
裕,亦透過被告對外放款予廠商,以收取高額利息,並透過
不斷換票之方式以繼續周轉現金。
詎被告為取信於原告,表
示所貸之款項確係借予廠商,竟於不詳時地,未經訴外人「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勤物流公司)負
責人徐秀滄之同意,偽刻加勤物流公司及「徐秀滄」之印章
後,於97年8月間某日蓋用在如附表㈠編號1、3所示由被告
以方大公司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所申請開立之支票
發票人欄上,並偽填如附表㈠編號1、3所示之發票金額及日
期後,交付予原告,作為借款憑證(其中編號3部分為借款
之利息);
復於97年9月間某日,未經加勤物流公司負責人
徐秀滄之同意,將前述偽造之加勤物流公司及「徐秀滄」之
印章,蓋用在如附表㈠編號2、4所示由被告以方大公司向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所申請開立之支票發票人欄上,並
偽填如附表㈠編號2、4所示之發票金額及日期後,交付予原
告,作為借款憑證(其中編號4部分為借款之利息)。
㈡被告另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未經訴外人加勤
物流公司負責人徐秀滄、海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衛
公司)負責人李秉豐、豐丞膠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丞公
司)負責人張連美、三益青果行負責人戴百達、裕錩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錩公司)負責人林隆盛、鴻彬公司
負責人張美雪等人之同意,於附表㈡各
發票日之前6個月,
在不詳地點,於附表㈡所示之支票上,由被告以其名義或方
大公司之名義,開立指名受款人為加勤物流公司、海衛公司
、萬連家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連美、三益青果行、裕錩公司
、鴻彬公司,並在支票背面蓋用前述偽刻之鴻彬公司及三益
青果行之印章,及在不詳時地,偽刻加勤物流公司、海衛公
司、裕錩公司等公司章及張連美之私章後,在支票背面蓋用
前述偽刻之印章,足以致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及張連美之債信
,再持以交付原告,表示係由被告或方大公司所開立,由廠
商在其後
背書委由被告代為週轉資金,以繼續取信於原告,
致使原告同意將先前所提供之資金繼續由被告提供予廠商週
轉,嗣因該等票據屆期提示均遭
退票,始悉上情。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偽造有價證券(支票)之方式
,詐取原告14,477,400元(即附表㈠所示);另以偽造文書(
支票背書)之方式,詐取原告129,355,120元(即附表㈡所示)
,合計143,832,520元,自屬故意而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
爰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
開損失,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鈞院99年度附民字
第19號刑事裁定,固援引最高法院73年
台上字第4817號判例
,認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人仍會損害執票人之權益,而准許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惟查,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4817號
判例之所以認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會侵害執票人之權益,其
目的
乃在使執票人得提起自訴,
非使執票人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茲本件刑事部分(即鈞院98年度訴字第4111號判決),
並未認定原告成立詐欺取財罪,故原告應非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且被告並不否認對原告負有債務,在被告未成立詐欺
取財罪之前提下,被告對原告之債務並不會因為被告是否有
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而產生影響。是本件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
㈡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
所稱請求回復
其損害者,係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範圍。又
本票屬
有價證券之一種,執票人既
持有本票,即得行使其票面記載
之權利,偽造本票不能兌現,除有害社會
法益外,同時亦侵
害執票人之權利,不能謂於個人法益未受侵害,善意取得該
本票之人,自係其直接被害人而得對該偽造本票之行為人提
起自訴(本院50年台非字第45號及73年台上字第481號刑事
判例
參照)。本件
抗告人倘係
相對人偽造
系爭本票之
善意受
讓人,其為執票人原得行使該票據上權利,依上說明,即
難
謂其非因相對人偽造系爭本票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原裁
定逕認
抗告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已非
無再進一步研求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
237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被告係以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
書(支票背書)之方式,交付原告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支票,
作為借款之擔保,使原告陸續交付借款,對於善意取得支票
之原告,自屬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合先敘明。
㈡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偽造之支票向伊借款,造成伊損害之
事實,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111號刑事判決審認詳確,有
該刑事判決書可資參佐。被告亦
自承對原告負有債務,故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
堪信為實在。雖被告
抗辯,借款之金額非
如原告所主張,惟
迄未舉證
以實其說。且被告既不否認附表
㈠、㈡之支票係伊交付予原告,本院
非不得以票載金額,作
為認定原告損失之依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
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
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偽造之支票向原告借款
,已審認如前,被告顯然係故意以偽造有價證券之不法手段
向原告詐取金錢,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應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就原告所受損害,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
給付143,832,520元,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㈣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所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
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核屬未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99年1月29
日送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附於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號案卷內),被告迄未給付,
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99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亦應准許。
㈤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
合,爰均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
敘明。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
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
必要
費用,並無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㈠: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支票名義人 │
├──┼────┼────┼────┼────┼────┼──────┤
│1 │國泰世華│UW205982│98年2月2│675萬元 │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0號 │8日 │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2 │國泰世華│UW205982│98年2月2│675萬元 │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1號 │8日 │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3 │國泰世華│UW205982│97年11月│49萬1400│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2號 │30日 │元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4 │國泰世華│UW205982│98年1月 │48萬6000│加勤物流│方大實業有限│
│ │商業銀行│3號 │31日 │元 │公司、徐│公司何淑姿 │
│ │五權分行│ │ │ │秀滄 │ │
├──┼────┴────┴────┴────┴────┴──────┤
│總計│1447萬7400元 │
└──┴───────────────────────────────┘
附表㈡
┌──┬────┬────┬────┬────┬────┬──────┬───────────┐
│編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發票日期│金 額│發票人 │受款人及 │被告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 │ │ │ │背書人 │ │
├──┼────┼────┼────┼────┼────┼──────┼───────────┤
│1 │國泰世華│EN169494│97年12月│47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7號 │27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 │均沒收。 │
├──┼────┼────┼────┼────┼────┼──────┼───────────┤
│2 │國泰世華│EN172427│98年1月 │12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2號 │17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 │均沒收。 │
├──┼────┼────┼────┼────┼────┼──────┼───────────┤
│3 │國泰世華│EN169494│98年1月 │270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1號 │31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4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1月 │750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司」印章壹顆、印文參枚│
│ │商業銀行│7號 │31日 │ │ │(偽造背書)│均沒收。 │
│ │台中分行│ │ │ │ │ │ │
├──┼────┼────┼────┼────┼────┼──────┤ │
│5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1月 │750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 │
│ │商業銀行│8號 │31日 │ │ │(偽造背書)│ │
│ │台中分行│ │ │ │ │ │ │
├──┼────┼────┼────┼────┼────┼──────┼───────────┤
│6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2月 │78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9號 │28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7 │國泰世華│EN169496│98年2月 │78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司」印章壹顆、印文貳枚│
│ │商業銀行│0號 │28日 │ │ │(偽造背書)│均沒收。 │
│ │台中分行│ │ │ │ │ │ │
├──┼────┼────┼────┼────┼────┼──────┼───────────┤
│8 │永豐商業│AA209149│98年3月 │287萬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西屯│7號(起 │5日 │3000元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訴書誤為│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AA209179│ │ │ │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 │7號)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 │均沒收。 │
├──┼────┼────┼────┼────┼────┼──────┼───────────┤
│9 │國泰世華│EN169496│98年3月 │115萬元 │何淑姿 │加勤物流公司│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1號 │11日 │ │ │(偽造背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加勤物流資材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印章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 │均沒收。 │
├──┼────┼────┼────┼────┼────┼──────┼───────────┤
│10 │臺中商業│PNA65367│97年12月│217萬 │何淑姿 │萬連家業股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13號 │31日 │9800元 │ │有限公司(背│,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書部分偽造為│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海衛公司) │海衛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壹顆、印文貳枚均沒收。│
│11 │臺中商業│PNA65367│97年12月│223萬 │何淑姿 │萬連家業股份│ │
│ │銀行北屯│14號 │31日 │1800元 │ │有限公司(背│ │
│ │分行 │ │ │ │ │書部分偽造為│ │
│ │ │ │ │ │ │海衛公司) │ │
├──┼────┼────┼────┼────┼────┼──────┼───────────┤
│12 │安泰商業│AG075871│98年1月 │76萬7500│方大實業│海衛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4號 │5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海衛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
│13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297萬 │何淑姿 │海衛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12號 │31日 │531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 │海衛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
│14 │合作金庫│HK057711│98年2月5│83萬7000│何淑姿 │海衛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0號 │日 │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海衛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
│15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2月 │273萬 │何淑姿 │海衛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23號 │28日 │191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 │海衛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壹顆、印文壹枚均沒收。│
├──┼────┼────┼────┼────┼────┼──────┼───────────┤
│16 │彰化商業│CI644264│97年11月│69萬元 │何淑姿 │張連美(偽造│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水湳│4號 │30日 │ │ │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張連美」印章壹顆、印文│
│ │ │ │ │ │ │ │壹枚均沒收。 │
├──┼────┼────┼────┼────┼────┼──────┼───────────┤
│17 │彰化商業│CI644267│97年12月│63萬元 │何淑姿 │張連美(偽造│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水湳│2號 │8日 │ │ │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張連美」印章壹顆、印文│
│ │ │ │ │ │ │ │壹枚均沒收。 │
├──┼────┼────┼────┼────┼────┼──────┼───────────┤
│18 │安泰商業│AG076833│97年11月│71萬元 │何淑姿 │三益青果行(│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4號 │30日 │ │ │偽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三益青果行」印章壹顆、│
│ │ │ │ │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19 │安泰商業│AG076833│97年12月│75萬元 │何淑姿 │三益青果行(│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5號 │31日(起│ │ │偽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訴書誤為│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98年12月│ │ │ │三益青果行」印章壹顆、│
│ │ │ │31日) │ │ │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20 │第一銀行│YA303896│97年11月│287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北台中分│3號 │30日 │76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伍月,偽造之「│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一銀行│YA303896│97年11月│291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北台中分│4號 │30日 │16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收。 │
│ │行 │ │ │ │何淑姿 │ │ │
├──┼────┼────┼────┼────┼────┼──────┼───────────┤
│22 │臺中商業│PNA65367│97年12月│137萬 │何淑姿 │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18號 │2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23 │第一銀行│YA303896│97年12月│217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北台中分│0號 │31日 │50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4 │第一銀行│YA303896│97年12月│357萬元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參枚均沒│
│ │北台中分│5號 │31日 │ │有限公司│造背書) │收。 │
│ │行 │ │ │ │何淑姿 │ │ │
├──┼────┼────┼────┼────┼────┼──────┤ │
│25 │第一銀行│YA303896│97年12月│418萬元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 │
│ │北台中分│6號 │31日 │ │有限公司│造背書) │ │
│ │行 │ │ │ │何淑姿 │ │ │
├──┼────┼────┼────┼────┼────┼──────┼───────────┤
│26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137萬 │何淑姿 │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19號 │3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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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一銀行│YA303896│98年1月 │257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北台中分│1號 │10日 │831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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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一銀行│YA303897│98年1月 │571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北台中分│0號 │31日 │50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9 │第一銀行│YA303897│98年1月 │559萬 │方大實業│裕錩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北台中分│1號 │31日 │76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收。 │
│ │行 │ │ │ │何淑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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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國泰世華│EN169495│98年2月 │217萬 │何淑姿 │裕錩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1號 │28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 │裕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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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安泰商業│AG073424│97年11月│81萬5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9號 │25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32 │合作金庫│HK057710│97年11月│11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6號 │29日 │5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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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安泰商業│AG075870│97年11月│75萬55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5號 │30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34 │永豐商業│AA209149│97年11月│375萬元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銀行西屯│1號 │30日 │ │有限公司│造背書) │收。 │
│ │分行 │ │ │ │何淑姿 │ │ │
├──┼────┼────┼────┼────┼────┼──────┼───────────┤
│35 │國泰世華│EN169496│97年12月│15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2號 │5日 │7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36 │國泰世華│EN169496│97年12月│78萬5600│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7號 │6日 │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台中分行│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37 │合作金庫│HK051578│97年12月│10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商業銀行│7號 │6日 │7800元 │ │造背書) │收。 │
│ │美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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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安泰商業│AG075870│97年12月│69萬8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7號 │17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39 │臺中商業│PNA55221│97年12月│12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00號 │20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40 │合作金庫│HK057710│97年12月│101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5號 │26日 │75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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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泰商業│AG075870│97年12月│77萬6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8號 │27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42 │臺中商業│PNA65367│97年12月│131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銀行北屯│32號 │27日 │7000元 │ │造背書) │收。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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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合作金庫│DI011062│97年12月│138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8號(起 │31日 │5700元(│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大竹分行│訴書誤為│ │起訴書誤│何淑姿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HK011062│ │為138萬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8號) │ │2700元)│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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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永豐商業│AA209149│98年1月5│257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西屯│3號 │日 │89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45 │安泰商業│AG073424│98年1月5│98萬58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參枚均沒│
│ │銀行台中│5號 │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收。 │
│ │分行 │ │ │ │何淑姿 │ │ │
├──┼────┼────┼────┼────┼────┼──────┤ │
│46 │合作金庫│HK051579│98年1月5│120萬元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 │
│ │商業銀行│7號 │日 │ │ │造背書) │ │
│ │美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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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合作金庫│HK051579│98年1月 │73萬5000│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3號 │10日 │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美村分行│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48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175萬元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銀行北屯│43號 │10日 │ │ │造背書) │收。 │
│ │分行 │ │ │ │ │ │ │
├──┼────┼────┼────┼────┼────┼──────┼───────────┤
│49 │合作金庫│DI011062│98年1月 │178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商業銀行│9號(起 │15日(起│391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大竹分行│訴書誤為│訴書誤為│ │何淑姿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HK011062│98年1月5│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9號) │日)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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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安泰商業│AG075871│98年1月 │87萬7000│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1號 │17日 │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51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16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銀行北屯│45號 │17日 │5000元 │ │造背書) │收。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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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215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48號 │20日 │78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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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15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33號 │27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54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1月 │15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44號 │28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
│55 │安泰商業│AG073424│98年2月 │112萬 │方大實業│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台中│6號 │5日 │3000元 │有限公司│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何淑姿 │ │有期徒刑肆月,偽造之「│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56 │合作金庫│HK051579│98年2月 │98萬元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印章壹顆、印文貳枚均沒│
│ │商業銀行│8號 │5日 │ │ │造背書) │收。 │
│ │美村分行│ │ │ │ │ │ │
├──┼────┼────┼────┼────┼────┼──────┼───────────┤
│57 │臺中商業│PNA65367│98年2月 │157萬 │何淑姿 │鴻彬公司(偽│何淑姿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銀行北屯│34號 │27日 │5000元 │ │造背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 │分行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
│ │ │ │ │ │ │ │鴻彬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印章壹顆、印文壹枚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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