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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德商MARQUAR. 法定代理人 HELMUT KO.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被   告 遠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珍華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7日爭點整理狀貳、一、(四)所述 之抗辯,及原證11-14之發票(原告應先譯為中文)有無送達被 告等事實,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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