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德商MARQUAR.
法定
代理人 HELMUT KO.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被 告 遠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珍華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7日
爭點整理狀貳、一、(四)所述
之
抗辯,及原證11-14之發票(原告應先譯為中文)有無送達被
告等事實,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