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郭海麟
郭蜀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被 告 陳榮昇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被 告 廖雅惠
被 告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21號刑事偵查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榮昇涉有犯罪嫌疑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