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郭海麟
郭蜀珍
前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陳榮昇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被 告 廖雅惠
被 告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追加被告 洪承旻
前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榮昇有無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
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24021 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6 月25日中檢輝陶100 調
偵254 字第69982 號函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