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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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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郭海麟  住臺中市○○區○○村○ 鄰○○街○○○             巷○號       郭蜀珍  住臺中市○○區○○里00鄰○○巷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劉喜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昇、應運交通有限公司、蔡孟雪、洪 承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 ,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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