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郭海麟 住臺中市○○區○○村○ 鄰○○街○○○
巷○號
郭蜀珍 住臺中市○○區○○里00鄰○○巷00號
共同
送達代收人:劉喜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昇、應運交通有限公司、蔡孟雪、洪
承旻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
,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