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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蔡瑛美       黃蔡俐俐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蔡瑛美、黃蔡俐俐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寶 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國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回復原 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166,800元【被上訴人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為13,267,800元,計算式:(14,363,500-7,729,600)×2=13 ,267,800;被上訴人范國光部分為19,899,000元,計算式:(17 ,170,000-7,220,500)×2=19,899,000,共計33,166,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5,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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