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蔡瑛美
黃蔡俐俐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蔡瑛美、黃蔡俐俐與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寶
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國光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回復原
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166,800元【被上訴人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為13,267,800元,計算式:(14,363,500-7,729,600)×2=13
,267,800;被上訴人范國光部分為19,899,000元,計算式:(17
,170,000-7,220,500)×2=19,899,000,共計33,166,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5,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